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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8日 浏览: 字体: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主动公开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百盈网页版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1),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2)。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请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模块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并按提示要求上传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3)。

(五)自查自纠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是本年度新增事务所诚信建设工作的自查自纠内容,事务所需在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备”-“其他信息报备”中的“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模块中补充提交事务所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配备独立性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投诉、指控政策及相关工作程序情况等诚信建设工作内容,具体文字表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是否建立了以上相关制度程序以及具体落实情况。二是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请事务所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备”模块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在按系统提示填报完整自查自纠内容后,从系统导出表格进行签名盖章,以签名盖章的表格形成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九)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4)。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请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模块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其作为梳理相关制度执行、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真实准确反映情况。各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报备时,须确保本所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文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对于未按时、未认真填报报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本次报备工作由百盈网页版(以下简称省注协)具体负责。省注协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网上报备材料与统一监管平台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上报。同时,省注协将不定期公布尚未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6月14日前,省注协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总结分析全省情况形成行业管理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3063710、83063569,电子邮箱:gdzc@cicpa.org.cn。统一监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格式)

3.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2023年度自评报告(格式)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3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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