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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注协业务监管的做法和启示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6日 浏览: 字体:
[编者按]根据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巡视员邓桂明的批示精神,2014年4月底和5月初,省注协副秘书长何国斌带领监管部相关同志分别赴北京、上海注协就业务监管等内容进行学习调研,通过与兄弟省级协会的交流,借鉴其经验,对进一步促进我省行业监管更新理念、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具有较好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现将本次学习调研的情况及启示建议印发,供各地参阅。
 
           北京 上海注协业务监管的做法和启示
一、北京市注协业务监管基本情况
北京市注协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时,贯彻中注协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在自查基础上,采取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体分三个步骤进行:
1.协会制定详细的自查报告模板,引导事务所按照风险导向理念实施全面自查。
2.事务所组织全面自查。事务所按照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如实介绍本所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协会。
3.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检查组根据事务所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阅读分析,确定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对象;第二阶段开展事务所现场检查。
北京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目的在于帮助事务所按照准则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防范系统风险,提高执业质量。因此,其制定的自查报告模板非常详细,包括了影响质量控制体系各要素和业务项目质量,要求事务所按模板逐项进行自查,并进行自我评分,最后还要进行自我整体评价,并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开展检查时,协会将当年所有被检查事务所集中起来,分别进行访谈,同时核对事务所提交的自查报告与事务所实际情况,有与实际不相符或弄虚作假的,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北京注协每年按中注协要求检查20%的事务所,2013年检查了150家事务所,每年检查从事务所抽取60多名检查人员,组成10至12个小组,分别对事务所进行访谈,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后再由协会同志带队到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同时,抽取实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巡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由协会领导、惩戒委员会委员、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小组听取汇报,汇报时要求检查组主要对事务所总体情况作介绍,分别就好的事务所和差的事务所进行汇报,重点介绍差的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做得不足的地方。2013年北京注协对检查情况较差的11家事务所进行约谈,做重点风险警示,针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列为2014年复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北京注协还专门组织一次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总结暨培训会,对所有被检查的事务所,要求派出3到4名执业人员参加培训,主要内容为检查发现问题的解析和审计基础实务操作,从而达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二、上海市注协业务监管基本情况
(一)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为完善行业监管体系,更好服务社会与行业,上海注协分别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注册百盈网页版检查工作廉政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监管制度,用制度规范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同时,为提高协会监管工作的专业性,上海注协专门从事务所招聘注册会计师(均为“四大”人员)担任专职监管人员,加强行业协会专业监管力量。通过专职监管人员对中注协检查工作底稿重新设计,制定适合中小事务所检查的工作底稿,并由熟悉事务所业务的专职监管员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突出检查要点,提高检查效果。
(二)事务所分类管理制度。
上海注协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或复审,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上海注协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分类细则详见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1.对于A类事务所,定期在协会网站、期刊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引导企业在委托鉴证业务及相关业务时,优先选择A类管理的事务所;向市财政局建议从考评定为A类管理的第二年起,两年内免除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除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外);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其优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项目。
2.对于B类事务所,实施常规的监督和管理。
3.对于C类事务所,加大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检查的力度,并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为管理的重点对象。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类管理:(1)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行业惩戒的;(2)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3)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或发生法律诉讼未按规定要求向市注协报备的;或因执业质量问题导致民事赔偿数额或影响较大的;(4)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或发生违反事务所章程的情形,导致员工与管理层或与股东(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内部管理失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5)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
4.对于D类事务所,将其列为特别关注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分类管理把行业监管工作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将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事务所对行业工作的贡献度与事务所的分类评审有效结合,大力促进事务所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上海注协将分类管理考核评审工作与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合一起进行。2013年,抽调了30名注册会计师,对38家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及41家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考核评审。
(三)分区域例会制度。
上海注协为加强各事务所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了解行业有关动向和行业需求,在辖区内事务所实施例会制度,按区域邻近为原则每10家事务所一个小组,大约分30个小组,每年由协会指定会议议题大约开3至5次会议,同时,各组也可按自身需求自发组织会议。各组的每次会议基本都会有协会同志参加,听取有关情况,会议结束后由相关人员将会议纪要交到协会。为保证例会制度的顺利实施,协会拨给每个小组每年一定会议经费。
 
三、启示和建议
北京注协在业务监管方面采取点面结合、狠抓重点的检查方式,以及上海注协分类管理和区域例会制度的经验和做法,为我省行业监管以及完善行业管理体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突出重点,惩教结合,有利于行业执业质量水平的提高。我省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可以借鉴北京注协确定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的方法,加强对事务所自查信息的管理分析。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要素为自查重点,由事务所先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评价,针对自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或疑点,组织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访谈,再通过日常掌握投诉举报信息,结合防伪报备系统分析筛选,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集中优势检查力量,对列为重点检查的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他事务所则作为一般检查对象可采取事务所自查、委托地方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地方核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般检查对象可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由省注协进行重点监控。检查结束后,及时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被检查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培训学习,帮助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整改,提高,从而提高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水平。
(二)事务所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事务所建立明确的目标指引,有效提升事务所积极向好的主观能动性。上海注协通过开展事务所分类管理工作,将行业规范管理与政府管理部门需求相结合,将事务所的类别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通过对事务所分类定级,可以宣传先进,鼓励优秀,促进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有利于引导事务所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促进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提升事务所综合发展能力;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理性选择事务所,提升行业的社会影响力。我省可借鉴上海注协的经验,探索在《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基础上,将行业的管理工作、社会公众的需求与事务所自身建设情况相结合,适时修订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引导事务所主动参与协会工作,加强内部治理,提升执业质量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三)加强与事务所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例会制度。例会制度有助于加强各事务所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了解行业有关动向和行业需求。我省可借鉴上海注协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市级协会的作用,依托市注协的力量,采取省注协根据行业的热点问题指定若干会议议题,市注协组织当地事务所举行例会,收集相关信息。省注协人员派联络员到各市,参加市注协组织的例会,听取各市的情况,了解基层的需求,加强与事务所的联系。
 
 
 
 
参阅材料: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复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市注协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  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市注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审(复审)内容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四)综合管理,包括高端业务、境外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党建工作,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审(复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二)已被评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三)已评定类别一年后,要求上调管理类别的;
    (四)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分类管理考评的事务所应当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表》(附表1至附表6)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实际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填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注协(每年的报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市注协按照分类管理考评的要求,每年组织检查组对事务所进行考评,以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第八条  事务所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得分85分以上的,定为A类管理;考评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定为B类管理;考评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类管理;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类管理。
    对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分所)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由于评分标准中有不适用的情形而导致满分小于100分的事务所,其考核得分应先按百分比进行折算,再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考评,以确定管理类别。
第九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类管理:
    (一)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行业惩戒的;
    (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或发生法律诉讼未按规定要求向市注协报备的;或因执业质量问题导致民事赔偿数额或影响较大的;
    (四)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或发生违反事务所章程的情形,导致员工与管理层或与股东(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内部管理失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
第十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D类管理:
    (一)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违规违法行为,年度内受到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
   (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违规违法行为,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事务所出现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或其注册会计师在当年度均未通过年检的;
    (四)因管理层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或股东(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解决,内部管理失控,事务所陷入混乱,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涉及被检查的有关证据材料,逃避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A、B类管理的事务所,市注协给予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A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在协会网站、期刊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引导企业在委托鉴证业务及相关业务时,优先选择A类管理的事务所;
    (二)向市财政局建议从考评定为A类管理的第二年起,两年内免除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除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外);
    (三)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其优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项目;
    (四)优先推荐其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改革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发挥其相应的专业服务作用。
    第十三条  对B类管理的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常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C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市注协备案;
    (二)加大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检查的力度,并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为管理的重点对象;
    (三)评为C类管理的事务所两年内不得评为A类。其中对发生本办法第九条(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参加考评。
第十五条  对D类管理的事务所除对其按第十四条(一)、(二)款管理外,进一步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将其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将其列为特别关注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三)因未保持设立条件而被评为D类的,在规定整改期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移送市财政局建议撤回其设立许可;
(四)评为D类管理的事务所三年内不得评为A类。其中对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参加考评。
 
第五章 管理类别调整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B类管理及以下的事务所,经过整改后,自评符合上调管理类别标准的,可在评定后的下一年度再次参加考评,经复审后达到上调管理类别的,可作相应的上调。
第十七条  事务所如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发生的当年直接调整为C类或D类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审(复审)程序
第十八条  市注协在开展考评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协助考评。检查人员应由市注协工作人员和市注协组建的质量检查人才库人员担任。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三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实施考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考评工作的要求,不得妨碍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组对考评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注协对考评中发现的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可以对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实施考评过程中,可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考评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考评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考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小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评审是指对事务所进行的初次检查和评分。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复审是指对以前已经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事务所进行的再次检查和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列“以上”均包含本数,所列“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注协2006年下发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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